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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琅执字第0073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刘忠与安徽省实防新型玻璃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忠,安徽省实防新型玻璃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琅执字第00732-2号申请执行人:刘忠,男,1977年6月19日出生,住滁州市南谯区。被执行人:安徽省实防新型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滁州市菱溪路22号。刘忠与安徽省实防新型玻璃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拔被执行人安徽省实防新型玻璃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842.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承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