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吴商初字第11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尤小芳与卢爱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小芳,卢爱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吴商初字第1121号原告:尤小芳。被告:卢爱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尤小芳与被告卢爱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沈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蔡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