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湖吴商初字第11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尤小芳与卢爱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小芳,卢爱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吴商初字第1121号原告:尤小芳。被告:卢爱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尤小芳与被告卢爱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沈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蔡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