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民终字第28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韦孟孟与洛阳双唯耐火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民终字第28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双唯耐火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伊川县彭婆镇曹沟村。法定代表人:曹革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石会升,河南法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上诉人(原审原告):韦孟孟。委托代理人:王小恩,河南智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上诉人洛阳双唯耐火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上诉人韦孟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伊川县人民法院(2015)伊民一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洛阳双唯耐火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石会升,被上诉人韦孟孟的委托代理人王小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2015)伊民一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刘龙杰审 判 员 杨元卿代理审判员 李 慧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