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法民初字第056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孙辉与张彬、刘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辉,张彬,刘熙,重庆市隆聚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5695号原告孙辉,女,197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张德金,重庆维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彬,男,197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刘熙,女,198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重庆市隆聚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江东街道办事处磨溪村一组,组织机构代码58572669-0。法定代表人胡海强,该公司总经理。三被告委托代理人王之福,重庆圣石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辉与被告张彬、刘熙、重庆市隆聚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保全费1760元,共计6660元,由原告孙辉负担。审判员 陆友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