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81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天津市房信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张耀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8105号原告天津市房信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水上村望园里6号楼余门。法定代表人刘炳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伟,职员。被告张耀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房信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耀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房信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房信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 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金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