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碾民初字第16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张凤云与高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凤云,高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碾民初字第1655号原告张凤云,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兴海,新沂市钟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丰,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凤云诉被告高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凤云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凤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凤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张凤云负担。审 判 长 曹卫祥人民陪审员 李修武人民陪审员 高遵宪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文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