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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8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闫某与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李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874号原告闫某,男,汉族,生于1968年2月11日,甘肃省永登县人,住永登县中堡镇。被告李某某,男,汉族,生于1967年2月26日,甘肃省永登县人,住永登县城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诉被告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10月29日,原告闫某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32元,减半收取316元,由原告闫某负担。审判员  宋琴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金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