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民初字第007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徐某与熊某某甲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合民初字第00752号原告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熊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原告徐某与被告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熊某某经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诉称,我与被告熊某某于2009年8月在浙江省萧山市打工时相识,2012年4月按习俗举行结婚仪式,2012年5月3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入赘到我家,婚后无子女。由于婚前我对被告缺乏了解,婚后不久我俩又一起去浙江舟山打工,被告不务正业,经常夜不归宿,进入KTV等娱乐场所,不好好上班,为此我与被告发生吵闹,为了缓解矛盾,我与被告一起到广州打工,被告还是我行我素,不听我劝说,对我实施暴力。2013年10月因琐事发生矛盾后,被告没有和我打招呼突然消失,从此我俩分居至今。2014年2月我曾起诉要求离婚,由于被告一直未到案,后我撤回起诉。现我再次提起诉讼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熊某某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5月3日登记结婚,系被告入赘到原告家,婚后无子女。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因琐事发生矛盾,被告自2012年5月离家外出至今未归,2014年2月原告曾起诉要求离婚,因被告一直未到庭应诉,原告撤回起诉。但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改善,现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虽然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但婚后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且被告于2012年5月离家外出至今,原告曾于2014年2月起诉要求离婚,后原告撤回起诉,但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得到改善,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足见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徐某与被告熊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苗建丽人民陪审员 白东汉人民陪审员 刘育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余 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