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初字第13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原告高芝芸与被告叶超、马俊文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芝芸,叶超,马俊文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山民初字第1395号原告高芝芸,山丹县居民。被告叶超,山丹县居民。被告马俊文,山丹县居民。原告高芝芸诉被告叶超、马俊文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芝芸、被告叶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俊文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芝芸诉称,2015年4月10日,借款人陈某某向原告借款50000元,被告叶超、马俊文作为担保人为陈某某进行担保。2015年4月10日,原、被告双方及借款人陈某某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1个月,即从2015年4月10日起至2015年5月10日止。合同签订后,原告依合同约定给陈某某借款50000元。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陈某某外出下落不明,二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拖不还。故原告起诉:1.要求被告叶超、马俊文立即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2.要求二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被告叶超辩称,原告所诉的陈某某借款及担保情况均属实,欠原告的本金数额正确。2015年4月10日,原告与借款人陈某某及二被告共同签订了《借款合同》,由二被告自愿担保,向原告借款50000元。所借款项由陈某某使用。现原告起诉要求二被告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被告叶超没有意见,愿意承担担保责任。被告马俊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0日,陈某某作为借款人,二被告作为担保人与原告高芝芸签订了《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陈某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5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4月10日起至2015年5月10日止,若陈某某不能按时归还原告借款或无能力归还款,原告有权向担保人追讨借款,完全由担保人负责偿还借款,直至欠款还清为止。二被告作为担保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名并捺印。借款到期后,借款人陈虎外出务工,现下落不明。原告遂提起诉讼,要求:1.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借款合同1份,以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高芝芸与借款人陈某某及二被告于2015年4月10日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发放借款的义务,借款人及担保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内容向原告如期履行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借款人陈虎现外出务工,下落不明,二被告应当承担偿还该笔贷款的连带保证责任。原告要求二被告承担担保义务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依法支持。被告马俊文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对原告诉称事实的默认。鉴此,本院为保护权益人的合法利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叶超、马俊文偿付原告高芝芸担保借款5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叶超、马俊文承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斐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申请执行事项告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