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瓦民初字第43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与程显红、大连鑫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程显红,大连鑫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437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负责人:林治伟,职务,该行行长。被告:程显红,被告:大连鑫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伟。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因被告与被告程显红、大连鑫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大连鑫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经替代被告程显红偿还全部借款,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被告已偿还了全部借款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11元,减半收取3905.5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负担。审判员 翟振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晓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