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宣汉民初字第18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邹学梅与达州市宣汉县七里峡煤业有限公司、吕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学梅,达州市宣汉县七里峡煤业有限公司,吕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汉民初字第1808号原告邹学梅,女,生于1976年9月,汉族,住宣汉县,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徐永生,宣汉县恒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达州市宣汉县七里峡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宣汉县七里乡神龙路1号。法定代表人宋其伟,系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吕建,系达州市宣汉县七里峡煤业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世健,四川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学梅与被告达州市宣汉县七里峡煤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吕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邹学梅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学梅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和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学梅撤回起诉。审判员  孙振中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桂 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