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经技区执字第6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梁景平、曲翠凤与曲彬、徐惠玲排除妨害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景平,曲翠凤,曲彬,徐惠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经技区执字第688号申请执行人梁景平。申请执行人曲翠凤。被执行人曲彬。被执行人徐惠玲。上列当事人之间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3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前述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执行期间,被执行人没有在本院限定的履行期内履行腾房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菊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明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