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祁民初字第8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刘加龙与王玉莲、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加龙,王玉莲,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祁民初字第816号原告:刘加龙。被告:王玉莲。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县支公司。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加龙诉被告王玉莲、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县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了损失,于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县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加龙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县支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闫海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