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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刑执字第7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李彬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刑执字第768号罪犯李彬,男,生于1982年7月29日,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29日以(2004)成刑初字第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李彬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损失15000元(未赔偿)。被告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15日以(2004)川刑终字第48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8日以(2006)川刑执字第1487号刑事裁定减刑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9年5月25日以(2009)川刑执字第557号刑事裁定减刑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本院于2011年4月29日以(2011)德刑执字第38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于2012年7月3日以(2012)德刑执字第799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于2013年11月8日以(2013)德刑执字第119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5年10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以罪犯李彬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彬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听管服教,积极劳动,认真学习。上述事实,有小组鉴定、管教干部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彬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1年7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保华审 判 员  王 婧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冯梓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