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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9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原告王秋凤与被告李检苟彩票、奖券纠纷一案(2015)安民初字第933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秋凤,李检苟

案由

彩票、奖券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民初字第933号原告王秋凤。被告李检苟。原告王秋凤与被告李检苟彩票、奖券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6日向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由审判员陈亚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4日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秋凤、被告李检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秋凤诉称,原告王秋凤系经安仁县民政局授权彩票销售点。被告李检苟在原告处购买彩票,因缺少资金,自2013年9月20日起至2014年7月9日止,先后共欠原告彩票款24896元。被告于2014年7月25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于2014年2月11日偿还1896元,现仍欠原告23000元。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以无钱为由,未清偿分文。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李检苟偿还原告彩票款23000元。被告李检苟辩称,1、被告自2013年4月开始到原告处现金购买彩票,亏了7、8万元,因被告是大客户,原告同意被告赊账,每次赊账都是原告自己记账。2、被告曾中奖,奖金为5万元,原告说是抵扣欠款,奖金全部给了原告。到2014年3月原告算账说被告还欠2万多元。事后被告就不去原告处购买彩票。2014年7月25日原告带人要被告立下字据,当时被告儿子到场,被告签字是事实,但是被告曾付款4次(2015年2月11日还1千多,2015年农历正月23还了2000元,2015年春分节的第一天还了3000元,2015年端午节第二天还了8000元),尚欠原告10000元,原告只记录了一次还款记录。被告李检苟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王秋凤经安仁县民政局授权代售中国福利彩票(站点编号:43058920)。被告李检仔2013年至2014年期间多次到原告王秋凤经营的彩票销售点购买3D、双色球彩票,期间多次赊账。2014年7月9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李检仔共欠原告王秋凤彩票款24896元。2014年7月25日被告李检仔向原告王秋凤出具欠条一份。2014年农历12月23日被告李检仔偿还欠款1896元。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未偿还欠款。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欠款记录、欠条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系彩票、奖券纠纷一案。原告王秋凤经安仁县民政局授权代售中国福利彩票。被告李检仔向原告王秋凤赊购彩票。原、被告之间销售、购买彩票的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规定,当属有效。原告已依约履行了出售彩票的义务,但被告未及时支付彩票价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李检仔认为,被告分四次偿还欠款,尚欠彩票款为10000元,但未提供任何证据佐证,故对被告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原告王秋凤要求被告偿还拖欠彩票款23000元,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检苟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秋凤支付彩票款23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被告李检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亚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二条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