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少民初字第8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黄某甲与黄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少民初字第808号原告黄某甲,无限极直销员。被告黄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甲与被告黄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清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于世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