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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少民初字第8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黄某甲与黄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少民初字第808号原告黄某甲,无限极直销员。被告黄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甲与被告黄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清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于世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