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江执字第5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程秀云申请执行王福学、李月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秀云,王福学,李月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江执字第553号申请执行人程秀云,女,1962年9月3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某街。被执行人王福学,男,195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某街。被执行人李月英,女,195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某街。程秀云申请执行王福学、李月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龙江商初字第12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程秀云于2015年4月17日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龙江县人民法院(2014)龙江商初字第121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凯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祁永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