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初字第061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重庆鸥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玉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鸥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玉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6122号原告重庆鸥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45号6楼,组织机构代码62197366-5。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被告李玉和,男,1967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重庆鸥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李玉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重庆鸥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重庆鸥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鞠劼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曾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