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民初字第22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原告青克力巴特尔诉被告白金刚、阿拉腾花、朝格图民间借贷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克力巴特尔,白金刚,阿拉腾花,朝格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2252号原告青克力巴特尔,男,1964年10月7日出生,蒙古族,职工。被告白金刚,男,1976年2月7日出生,蒙古族,牧民。被告阿拉腾花,女,成年人,蒙古族,牧民。被告朝格图,男,1975年11月18日出生,蒙古族,牧民。本院受理了原告青克力巴特尔诉被告白金刚、阿拉腾花、朝格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青克力巴特尔与被告白金刚、阿拉腾花、朝格图双方自愿协商解决此事。故申请撤回对被告白金刚、阿拉腾花、朝格图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克力巴特尔撤回对被告白金刚、阿拉腾花、朝格图的起诉。审判员 魏国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那日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