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12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潘长星与张仁果、张仁兴、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长星,张仁果,张仁兴,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215号原告潘长星,男,1972年9月5日出生,汉族,职工,小学文化,住平乡县。委托代理人段书军,平乡县丰州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仁果,男,197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平乡县。被告张仁兴,男,197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职工,初中文化,住邯郸市复兴区。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开发区。负责人郑永强,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潘长星与被告张仁果、张仁兴、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潘长星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长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长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本院免收。审判员 于慧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史玉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