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碑执字第005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执行人王木兴、西安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王木兴,西安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碑执字第00565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本市和平路116号。负责人赵政党,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王木兴,男,1973年9月2日生,汉族,住本市灞桥区兴运温泉小区12号楼陕西建锋钢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西安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南二环西段88号老三届世纪星大厦26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执行人王木兴、西安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4)碑民初字第020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4月16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房屋,现正在拍卖。经查被执行人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碑执字第0056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人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治峰审判员 查永谦审判员 胡跃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雁合议庭评议笔录时间: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地点:本院1305室合议庭成员:审判长李治峰审判员查永谦胡跃岗案件主审人:查永谦书记员:王雁评议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执行人贾飞荣借款纠纷一案记录如下:查: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房屋,现正在拍卖。经查被执行人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拟终结本院(2015)碑执字第0037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人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再行立案执行。李:同意。胡:同意。合议庭决议如下:终结本院(2015)碑执字第0037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