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自流执字第7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温林申请执行自贡市桥龙建材有限公司 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温林,自贡市桥龙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自流执字第754号申请执行人李温林,男,1967年1月1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住内江市隆昌县。被执行人自贡市桥龙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汇东。法定代表人周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自流民初字第172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自贡市桥龙建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自贡市桥龙建材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自贡市桥龙建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关 廿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杰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