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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城民初字第10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郑南与陈博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城民初字第1036号原告郑南。被告陈博锋。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南与被告陈博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郑南负担。审判员  王重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于振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