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执字第13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运城市平洋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建红、王冬冬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运城市平洋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张建红,王冬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1362号申请执行人运城市平洋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永平,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建红,男,汉族,1971年4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冬冬,男,汉族,1986年11月3日出生。关于运城市平洋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与张建红、王冬冬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运盐民初字第22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15日给被执行人张建红、王冬冬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令被执行人张建红、王冬冬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履行借款40875.81元。但被执行人张建红、王冬冬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张建红、王冬冬价值四万一千七百九十九元八角一分的相应财产或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建红、王冬冬账户存款四万一千七百九十九元八角一分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建红、王冬冬合法收入四万一千七百九十九元八角一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宁 伟执行员 李晓峰执行员 王运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雅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