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25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单桂芬与吕丹、吕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桂芬,吕丹,吕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2532号原告:单桂芬,现住榆树市。被告:吕丹(曾用名吕春杰),现住榆树市。被告:吕微(曾用名吕春英),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单桂芬诉被告吕丹、吕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其已经与被告达成和解,故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单桂芬撤诉。案件受理费5020元,减半收取251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振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明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