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商初字第17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山东威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赵良坤等保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威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赵良坤,李豪梅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商初字第1799号原告山东威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南环路13777号。法定代表人杨连森被告赵良坤被告李豪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威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赵良坤等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在银行的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物一宗,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山东威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清单)。二、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冯翠永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郑帅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