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离民一初字第009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某与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樊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离民一初字第00913号原告李某。被告樊某。原告李某诉被告樊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李某于2015年10月25日以原、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解 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闫雅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