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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离民一初字第009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某与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樊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离民一初字第00913号原告李某。被告樊某。原告李某诉被告樊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李某于2015年10月25日以原、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解 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闫雅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