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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略民初字第006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夏涛与XX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略民初字第00608号原告夏涛,男,汉族,四川省阆中市人,个体工商户。被告XX李,男,汉族,陕西省略阳县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夏涛与XX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涛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夏涛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 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玉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