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中民初字第19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孙蕾与山东枣城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蕾,山东枣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市中民初字第1980号原告:孙蕾。委托代理人:褚向东、李昊,山东鼎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枣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经济开发区长江二路2-6号法定代表人:崔永男,职务:董事长。原告孙蕾与被告山东枣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枣城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蕾的委托代理人李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枣城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蕾诉称:2013年12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认筹协议书》。原告自愿购买被告开发建设的东湖龙城项目房屋一套,面积和价款尚未确定,由原告交纳120万元人民币诚意金。在开盘后三天内确认房源,转换为购房定金。原告于协议签订当日交纳了120万元。由于后期被告项目进展不顺,原告放弃了购买该项目房屋的意愿,并向被告提出要求退还交纳的诚意金,被告一直拒不退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交纳的购房款12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3年12月25日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2、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被告枣城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枣城公司投资开发了“东湖龙城”房地产项目,并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013年12月25日,认筹方(以下简称乙方)孙蕾与开发商(以下简称甲方)枣城公司签订了《东湖龙城认筹协议书》(以下简称认筹协议书)。认筹协议书主要内容为:一、乙方有意购买甲方开发的东湖龙城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并在了解本协议之所有条款后签本协议,享受协议约定之优惠。二、此协议书乙方未来购买该项目时享受购房的权利及优惠的凭证,因此需缴纳诚意金方能签订,诚意金在购买该项目时自动转換为购买定金,同时享受约定的优惠。三、乙方交纳认筹诚意金为人民币120万元。四、此协议作为乙方享受的凭证,请于开盘或认购当天携带本人身份证、协议书诚意金收据按甲方指定方式进场选房。若未指定时间到场选房,视为乙方自动放弃协议约定之优惠权利,并于开盘七天后凭此协议书退还诚意金。若该协议书遗失请立即与工作人员联系进行备案。五、该项目开盘之日起三天内乙方如果未签订《认购协议书》,则由甲方通知在开盘之日起7日后,乙方凭本协议书及相关收据到东湖龙城营销中心一次性退还所交认筹诚意金,双方解除协议。六、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无权转让/转借此协议书约定的权益。…十、本协议书一式三联,甲方执两联,乙方执一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2013年12月25日,原告孙蕾向枣城公司以银行转账方式交纳购房款120万元,枣城公司为原告出具收据一份,收款事由为“房款”。另查明:协议签订后,被告未能按照该协议约定履行交房义务,该项目仍未完工,并且已停工至今。本院认为:原告与枣城公司签订认筹协议书的目的在于促使双方将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基于该认筹协议书,双方之间成立商品房预约合同关系,而非商品房预售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有关建立商品房预约合同关系的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有效。预约合同成立后,原告向枣城公司交纳了购房诚意金,枣城公司向原告出具了收款收据。被告枣城公司开发的“东湖龙城”房地产项目在施工未完成的情况下,因被告原因已长期停工,致使原告方不能实现其购房目的,被告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原告诉请解除协议书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被告应当返还原告所交纳的购房款,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利息损失。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山东枣城置业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孙蕾房款人民币120万元,并支付原告孙蕾利息损失(以12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12月25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600元,由被告山东枣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言超人民陪审员 薛 伟人民陪审员 姚秀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双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