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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牙民初字第17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牙民初字第1777号原告朱某某,女,198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被告徐某某,男,198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5年10月29日原告朱某某以重新考虑是否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判员  焦照华二〇一五年十��二十九日书记员  靳 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