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法民初字第0617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林玲与四川省山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中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玲,四川省山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中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四川中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合川分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6173-2号原告林玲,女,196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李雪梨,重庆嘉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明小飞,重庆嘉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山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法定代表人严凯,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四川中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抚琴小区抚琴街南三乡1号6幢2楼12号,组织机构代码08062596-6。法定代表人肖占仕,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四川中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合川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街道江亭路454号,组织机构代码08306997-7。负责人杨洲,该公司经理。原告林玲与被告被告四川省山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中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四川中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合川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林玲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玲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林玲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玲负担(已付)。审 判 长 王 朗人民陪审员 邱国锋人民陪审员 韩文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