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潜民二初字第002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山县支行与程学书、许一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山县支行,程学书,许一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潜民二初字第0027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山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负责人:汪向东,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金成,该行员工。被告:程学书,男,197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被告:许一川,男,197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安徽省潜山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山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潜山支行”)诉被告程学书、许一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行潜山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张金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学书和被告许一川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农行潜山支行诉称:2013年11月11日,程学书向农行潜山支行申请贷款3万元,约定于2014年11月10日偿还,利率为年利率9%,同时还约定了许一川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农行潜山支行按约发放借款后,程学书却未按约还款。故具状起诉,要求判令程学书立即偿还农行潜山支行借款本金30000元和利息及罚息;许一川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程学书和许一川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1日,程学书与农行潜山支行签订《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3万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11月11日起至2014年11月10日止,利随本清、到期一次性归还借款本息。许一川作为担保人在上述借款合同中签名,约定对该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迟延履行金及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以5万元为最高余额在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日,农行潜山支行按约向程学书发放了3万元借款,借款利率为年利率9%,逾期利率为年利率11.7%。上述3万元借款本息程学书至今分文未还,许一川也未履行担保责任,致讼始。上述事实,有农行潜山支行提供的程学书和许一川的身份证复印件、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借款凭证表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程学书与农行潜山支行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农行潜山支行按约向程学书支付了借款,程学书应按约向农行潜山支行偿还借款本息及逾期罚息,故农行潜山支行要求程学书偿还3万元借款本息及逾期罚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许一川为上述债务的连带责任保证人,且在担保期限内,故农行潜山支行要求许一川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应以合同约定的最高余额5万元为限。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程学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山县支行借款本金3万元及相应利息(自2013年11月11日起至2014年11月10日止按照年利率9%计算,自2014年11月1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1.7%计算);二、被告许一川对第一项债务在最高余额5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65元,由被告程学书和被告许一川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江 波审 判 员 张庆国人民陪审员 桂芳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朱玲华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