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竹溪民初字第003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徐某与胡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竹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胡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竹溪民初字第00379号原告徐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华松,竹溪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胡某甲(曾用名胡昌贵),农民。原告徐某诉被告胡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友才担任审判长,与助理审判员虞名波(主审)、人民陪审员郭元兰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及委托代理人华松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胡某甲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5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不久便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一子胡某乙。于××××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因双方年龄和性格差异大,两人共同生活期间矛盾、冲突不断。被告不思进取,好逸恶劳,爱好打牌,多年来家庭状况没有丝毫改变。2006年原告独自外出打工,不久被告也外出到其他地方打工。2008年初被告与原告失去联系,至今下落不明,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原告徐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证据一、结婚证一本。拟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关系的事实。证据二、竹溪县水坪镇黄田湾村民委会证明一份。拟证明被告约有五年没有回家,在今年七月其父亲去世也没有看到他回家,至今下落不明的事实。证据三、依原告徐某的申请,本院对原、被告的儿子胡某乙及邻居徐维耀、徐世友的调查笔录各一份。拟证明被告自2012年与家人失去联系,今年七月其父亲去世也没有回家,至今下落不明的事实。被告胡某甲缺席无答辩,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交的上列证据,其证据来源及形式符合证据规定的要件,证据内容相互关联,彼此印证,能够证明本案的基本事实,故本院依法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后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一子胡某乙,现已成年。于××××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均外出打工。被告自2012年与家人失去联系,且今年七月其父亲去世也未回家,至今下落不明。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决准予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被告外出务工自2012年与家人失去联系,在今年七月其父亲去世时也未回家,至今杳无音讯,且下落不明已满两年,不履行夫妻义务,导致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原告诉请离婚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准予离婚的情形,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徐某与被告胡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十堰广场支行,账号:17×××01;通过邮局汇款的,款汇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邮编:442000,地址:十堰市邮电街12号;汇款时须注明汇款用途和一审案号。上诉人应将注明一审案号的交费凭证复印件同时递交本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之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审 判 长 丁友才代理审判员 虞名波人民陪审员 郭元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云霞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一方下落不明满两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