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二初字第278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与钦州市年年丰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钦州市海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钦州市年年丰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钦州市海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泽涛,郭文城,邓颖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初字第2784-1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住所地:钦州市永福西大街10号“幸福苑.时代名城”南楼第一层至第三层。负责人戴文,行长。被告钦州市年年丰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钦州市钦州湾大道年年丰广场三楼。法定代表人陈伟胜。被告钦州市海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钦州湾大道年年丰广场六楼。法定代表人管智勇。被告陈泽涛。被告郭文城。被告邓颖。本院在审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诉被告钦州市年年丰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钦州市海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泽涛、郭文城、邓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钦州市年年丰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钦州市海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泽涛、郭文城、邓颖名下价值人民币10263000元的财产,并自愿以名下自有资产为其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钦州市年年丰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钦州市海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泽涛、郭文城、邓颖名下价值人民币1026300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白 莉审判员 袁小辉审判员 郭慧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