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一初字第009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莫峰诉孟令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双民一初字第00910号原告:莫峰。被告:孟令起。原告莫峰诉被告孟令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盖士贤独任审判,并于2015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莫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孟令起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5月30日,被告孟令起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2014年7月30日还款,还款期限满时,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归还欠款,但被告迟迟不履行还款义务,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被告未作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30日,被告孟令起向原告借款10万元,未书面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同时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欠款未果,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本院所确认的事实,有借条及原告的陈述在卷为凭,经开庭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在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后,被告应及时履行还款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孟令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莫峰欠款人民币10万元。逾期履行,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00元,收取1,150.00元,由被告孟令起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盖士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付辰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