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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孟民二初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洛阳巨利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延安石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孟民二初字第391号原告洛阳巨利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孟津县朝阳镇朝阳村。法定代表人张听化,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延安石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延安市姚店新区。法定代表人刘建忠,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巨利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延安石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巨利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50元,减半收取4265元,保全费2870元,共计7135元。原告洛阳巨利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洁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一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