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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西民初字第28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庆阳威鸿科技墙材有限公司与西峰区百海涂料厂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庆阳威鸿科技墙材有限公司,西峰区百海涂料厂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2808号原告庆阳威鸿科技墙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法定代表人魏文博,总经理。被告西峰区百海涂料厂,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业主李海霞、赵佰海。本院在审理原告庆阳威鸿科技墙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峰区百海涂料厂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庆阳威鸿科技墙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庆阳威鸿科技墙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庆阳威鸿科技墙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76元,退付原告庆阳威鸿科技墙材有限公司2676元。代理审判员  喻海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贺晓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