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执字第003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00319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住某某县。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住某某县。本院在执行陈某某与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2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2000元,余款因被执行人经济困难约期偿付,申请人对此事实认可同意;故本案在法定期限内不能全部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城民初字第002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给付部分内容的执行;未执行部分内容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鲁克金审判员 李 琳审判员 向明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弘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