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茌执字第14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谭兆会与刘东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执字第1459号申请执行人:谭兆会,男,193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茌平县。被执行人:刘东刚,男,197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茌平县。申请执行人谭兆会与刘东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茌民一初字第15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并交付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发出执行通知及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间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调查金融机构无存款,也未发现可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茌民一初字第154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永涛代审判员 王树军代审判员 刘 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九日书 记 员 周 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