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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旌执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吉庆学申请执行德阳万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庆学,德阳万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旌执字第731号申请执行人:吉庆学。被执行人:德阳万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纪文。吉庆学与德阳万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3日作出(2015)旌民初字第414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611145元,权利人吉庆学至今尚未受偿金额611145元。现因本院受理的被执行人为德阳万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案件较多,其资产已被本院另案查封,且已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因处置资产所需时间较长。且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旌民初字第414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权利人可持本裁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主张权利。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远志审判员  宋志林审判员  邹赤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苏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