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三初字第8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三初字第897号原告:潘某,男,197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王某,女,197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潘某承担。审判员 范丽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乃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