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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昌民初字第28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西昌市成国租赁站与杨刚、罗海燕(莫海珍)、李继红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昌民初字第2883号原告西昌市成国租赁站,住所地:西昌市小庙乡焦家村*组。经营者谷成国,男,汉族,51岁。委托代理人徐卫东,四川月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杨刚,男,汉族,43岁。被告罗海燕(莫海珍),女,汉族,36岁。被告李继红,男,汉族,42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西昌市成国租赁站诉被告杨刚、罗海燕(莫海珍)、李继红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西昌市成国租赁站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昌市成国租赁站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昌市成国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0.00元,减半收取5250.00元,由原告西昌市成国租赁站承担。审判员 兰 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贾煜寒附:本裁定书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