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管民初字第27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胡本燕与张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本燕,张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管民初字第2702号原告胡本燕,女,195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娜,女,1978年1月3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本燕诉被告张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本燕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本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胡本燕负担。代理审判员 康月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曹建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