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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管民初字第27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胡本燕与张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本燕,张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管民初字第2702号原告胡本燕,女,195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娜,女,1978年1月3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本燕诉被告张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本燕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本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胡本燕负担。代理审判员  康月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曹建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