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邗民初字第26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陈道金与方可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道金,方可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扬邗民初字第2677号原告陈道金。被告方可金,现下落不明。原告陈道金与被告方可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道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可金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道金诉称:2015年4月15日,被告方可金向原告借款6万元,至今未还。借款后两个月,原告即无法联系上方可金。请求判令被告方可金立即归还借款6万元。被告方可金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5日,被告方可金向原告陈道金出具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陈道金人民币6万元。目前方可金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其提供的借条在卷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方可金向原告陈道金借款,理应及时归还。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方可金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方可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道金支付借款6万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方可金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57)。审 判 长 祁胜群人民陪审员 张晓芹人民陪审员 杜道放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璐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