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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江执字第10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资阳雁江合作银行与李扬雄、黄慧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资阳雁江合作银行,李扬雄,黄慧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江执字第1041号申请执行人资阳雁江合作银行,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雁城路一段3号。法定代表人丁惠华,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扬雄。被执行人黄慧。申请执行人资阳雁江合作银行依据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5)雁江民初字第217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雁江民初字第21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次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龙 飞审 判 员  杨测建代理审判员  钟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莹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