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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执字第001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张某某、张某某与张某某、党某某分家析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党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宁执字第00135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被执行人张某某,男。被执行人党某某,女。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某某、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党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0)宁民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某某、党某某应负担案件受理费990元,但二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党某某的个人存款99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2010)宁民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关于张某某、党某某负担案件受理费990元执行完毕。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党某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文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谢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