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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电法民四初字第31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与朱建初、朱亚景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朱建初,朱亚景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电法民四初字第318-1号原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住所地:茂名市站前五路二号大院3号第3层。法定代表人李健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勇,广东神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建初,男,195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被告朱亚景,男,197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吴国华、郑雯雯,广东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诉被告朱建初、朱亚景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由于本案必须以另一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行政案件正在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尚未审结。现被告朱建初、朱亚景向本院申请中止本案的审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李祥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梁慧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