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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绿执字第6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王宝林与刘凤江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宝林,刘凤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绿执字第642号申请执行人王宝林,男,汉族,1961年6月15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刘凤江,男,汉族,1965年7月15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申请执行人王宝林与被执行人刘凤江身体权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刘凤江未能按照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4)绿民一初字第117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宝林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宝林已收到全部执行款,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4)绿民一初字第11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国民审 判 员  韩 维代理审判员  杜玉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