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魏民一初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魏民一初字第528号原告:徐某某,女,汉族。被告:苏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荣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雨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