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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中行初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陈益华、李毅慧与商南县人民政府确认房屋征收决定违法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商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商中行初字第00055号原告陈益华,男,生于1961年11月6日,汉族。原告李毅慧,女,生于1963年5月22日,汉族,系陈益华之妻。被告商南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商南县东街266号。法定代表人崔华锋,县长。原告陈益华、李毅慧因与被告商南县人民政府确认房屋征收决定违法一案,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当日登记立案后,于2015年9月30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陈益华、李毅慧以与商南县人民政府达成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为由,于2015年10月29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益华、李毅慧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益华、李毅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益华、李毅慧负担。审 判 长  李军宏代理审判员  张 瑞人民陪审员  屈军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春妮 来自: